(2015)益法刑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谢细根招摇撞骗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细根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24号罪犯谢细根,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09)株石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细根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67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0年2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细根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共获考核分7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细根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细根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