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山东美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青霜、王雅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美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青霜,王雅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美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谭青霜。被告王雅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奎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路301号美丽华小区18号楼2单元101室、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路301号美丽华小区19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山东美丽华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路301号美丽华小区18号楼2单元101室、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路301号美丽华小区19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山东美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二、山东美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陈俊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