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志军与王岳明、蔡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志军,王岳明,蔡玲,熊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熊志军。被执行人王岳明。被执行人蔡玲,系被执行人王岳明的妻子。被执行人熊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岳明、蔡玲、熊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岳明、蔡玲、熊志华在1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熊志军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利息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700元,但被执行人王岳明、蔡玲、熊志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岳明、蔡玲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办事处东升社区雷锋山嘉园房屋一套及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幢号为001;房号为1102;测量号为501645030001;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岳市国用(2011)第L0136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震审 判 员 刘志平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