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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宝全诉被告陶传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全,陶传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73号原告:王宝全,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陶传荣,女,50岁,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全诉被告陶传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全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