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梓龄诉张炳钟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