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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陈某甲,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某乙,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6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前被告隐瞒其已婚的婚史及已生育子女的情况,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原告,双方于2013年3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于2013年8月、2014年4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没有改善,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乙没有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6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三、(2013)仙民初字第554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仙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于2013年8月和2014年4月份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且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也已满六个月,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陈某乙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根据本案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6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2013年8月22日,原告以婚后被告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诉至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9月17日,本院以(2013)仙民初字第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4月25日,原告以自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等为由,再次诉至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4)仙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12月24日,原告以法院两次判决法院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关系没有改善,也未履行夫妻权利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第三次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双方婚后无法和睦相处,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已逾一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无改善,且原告前后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原告离意坚决,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德粦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添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