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晓俊与鹿军、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俊,鹿军,李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27号申请人李晓俊,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鹿军,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李爱萍,女,住址同上。本院受理李晓俊诉鹿军、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李晓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鹿军、李爱萍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连琇以其晋K×××××号江铃客车、晋K×××××号沃尔沃轿车、担保人李崇慧以其位于道北东街5号(房屋所有权证:榆转字第3086369号)的房产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鹿军、李爱萍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连琇晋K×××××号江铃客车、晋K×××××号沃尔沃轿车。三、查封担保人李崇慧位于道北东街5号(房屋所有权证:榆转字第3086369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