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川汇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川汇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初字第1号原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善贤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健、夏新宇,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汇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阔达乡仙坪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汇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54元,减半收取29427元,由原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沈秦荣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泾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