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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魏少香与魏少仁共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少香,魏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魏少香,女,汉族,生于1957年6月3日住平武县南坝镇。被执行人魏少仁,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2日,住平武县南坝镇。申请执行人魏少香与被执行人魏少仁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了(2013)平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魏少仁不服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绵民终字第6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魏少仁应给付魏少香案件款10万元。因魏少仁未履行给付义务,魏少香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魏少香自愿放弃其中2万元及就该10万元产生的其他权益,只收取8万元(该8万元已由魏少仁之女魏玉琼代为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少香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黎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