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与陈建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陈建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十七路终点站西。法定代表人马敬芳,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巍,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与被告郭胜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彦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