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华商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高峰、无锡市永海锻造机械厂与无锡市永海锻造机械厂、沈永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无锡市永海锻造机械厂,沈永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华商初字第00106号原告高峰。委托代理人黄霞芬。被告无锡市永海锻造机械厂。投资人沈永度。被告沈永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无锡市永海锻造机械厂、沈永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现原告高峰仅交纳了案件受理费6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本院向原告高峰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钱晓平审 判 员 颜建江人民陪审员 汤龙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