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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华商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高峰、无锡市永海锻造机械厂与无锡市永海锻造机械厂、沈永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无锡市永海锻造机械厂,沈永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华商初字第00106号原告高峰。委托代理人黄霞芬。被告无锡市永海锻造机械厂。投资人沈永度。被告沈永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无锡市永海锻造机械厂、沈永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现原告高峰仅交纳了案件受理费6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本院向原告高峰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钱晓平审 判 员  颜建江人民陪审员  汤龙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