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邱晓蓉与於文广、於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晓蓉,於文广,於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邱晓蓉。委托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於文广。被执行人於聪。邱晓蓉与於文广、於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京谏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於文广、於聪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02644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於文广、於聪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於文广名下有两套房屋,分别位于本市经十二路888号云河湾家苑某室(该房屋设定抵押权200万元,抵押权人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本市谷阳路89号永隆城市广场瑞景苑某室(该房屋设定抵押权300万元,抵押权人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於聪名下有两套房屋,分别位于本市谷阳路89号永隆城市广场某室(该房屋设定抵押权150万元,抵押权人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镇江万达广场某室(该房屋设定抵押权40万元,抵押权人李某)。抵押权人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抵押权人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对於聪名下的镇江万达广场某室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已抵押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查封的房产交由抵押权人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谏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戎海鹏审判员 于 文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桑国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