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马某诉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姜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90号原告马某,女,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委托代理人肖启福,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四川开江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唐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江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