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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与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负责人陈征。委托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平,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任重。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宗秉审 判 员  蔡宗跃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