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8号公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月4日由鹿寨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曾某以27000元购买卢某种植的位于鹿寨县中渡镇长盛村大旦屯半背大岭的尾叶桉林木。同年10月上旬,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曾某便雇请民工到大旦屯半背大岭采伐其购买的尾叶桉。经对大旦屯半背大岭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及勾图测算,被滥伐尾叶桉林木面积13.2亩,蓄积量142.0412立方米。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还查明,2013年10月31日晚上21时许,在雒容镇东塘村桐林屯55号,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曾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木材检尺单、权属证明、涉案木材处理报告、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财物专用收据,证人卢某、张某、林某、覃某、黄某甲、陈某、黄某乙、胡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的供述、鉴定材料、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即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符合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曾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黎世华人民陪审员 蒙世军人民陪审员 巫裕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吕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