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德前,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连向丽,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德前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电话中与其情人贾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遂欲打开燃气自杀。当日9时许,蒋某某将燃气灶开关打开,并用削皮刀的一头顶住燃气灶开关,另一头顶住洗碗池旁边的瓷砖,使燃气处于泄漏状态,后上床睡觉。当日15时许,蒋某某醒来,考虑还有孩子不能死,于是将燃气关掉,并将卧室窗户打开,继续在床上睡觉。当日18时,长治华润燃气公司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使用激光测漏仪测试,房内燃气浓度为850PPM。经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对该户燃气泄漏爆炸可能性分析:该户使用的灶具为家用天然气双眼灶,单个灶头开关漏气的漏气量为每小时0.3立方米。该户灶具在北厨房使用,北厨房面积约6平方米,净高2.8米,空间体积为16.8立方米。天然气爆炸下限为5%(体积浓度),因此在该户北厨房空间范围内,天然气泄漏量达到0.84立方米及以上时,就有具备发生爆炸的条件。按每小时漏气量0.3立方米计算,则单个灶头开关漏气3小时以后,该户北厨房就极有可能发生爆炸。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片;证人焦某等人的证言;燃气爆炸可能性分析;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且系犯罪中止,望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之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2��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 丽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常晋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