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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白民初字第0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小塘信用社诉被告赵显江、赵显臣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塘信用社,赵显江,赵显臣,赵显峰,赵显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4453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塘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小塘镇。负责人杨俊生。被告赵显江,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被告赵显臣,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道。被告赵显峰,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道。被告赵显兵,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道。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塘信用社诉被告赵显江、赵显臣、赵显峰、赵显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塘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赵显江、赵显臣、赵显峰、赵显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塘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房孝林代理审判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