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桂琼申请执行李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琼,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周桂琼,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剑,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欠款2250元给付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剑银行存款23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