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欣宇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欣宇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曹建军,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法定代表人田绪,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张开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建军、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泽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