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商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钮浩、叶梦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钮浩,叶梦洁,张志峰,王应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0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向阳路2号。负责人王小兵,该支行行长。被告钮浩,市民。被告叶梦洁(被告钮浩之妻),市民。被告张志峰,市民。被告王应春,市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被告钮浩、叶梦洁、张志峰、王应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付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付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