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上官廷社与陈振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廷社,陈振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第412号原告上官廷社,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阳城县人。被告陈振彪,男,生于1970年8月20日,汉族,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廷社诉被告陈振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廷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廷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上官廷社承担。审判员  田素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霞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