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上官廷社与陈振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廷社,陈振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第412号原告上官廷社,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阳城县人。被告陈振彪,男,生于1970年8月20日,汉族,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廷社诉被告陈振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廷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廷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上官廷社承担。审判员 田素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霞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