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暨国义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暨国义,国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27号罪犯暨国义,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暨国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暨国义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4.4分。201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暨国义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暨国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