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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秋霞与柏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霞,柏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31号原告:黄秋霞,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柏明军,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黄秋霞诉被告柏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小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秋霞、被告柏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秋霞诉称:2013年6月20日,其与柏明军通过友好协商,借款5.8万元给柏明军用于购买汽车,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柏明军立即归还借款5.8万元,并由柏明军承担本案诉讼费。黄秋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黄秋霞身份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柏明军身份事项;3、收条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柏明军向黄秋霞借款的事实;4、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于2014年10月15日已经离婚;5、银行存款凭证照片复印件两份、收据复印件五份、信用卡小票复印件两份,证明柏明军将5.8万元借款用于购买汽车。柏明军辩称:5.8万元不是借款,这是黄秋霞归还的彩礼钱和其他欠款,其中4万元是彩礼钱,1.8万元是其他欠款。其向黄秋霞出具的是收条,但收款事由是按黄秋霞要求写的,与本案无关,而且其也没有买房子和车子,诉讼费也要黄秋霞自己承担。柏明军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柏明军对黄秋霞提交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3只能证明其收到黄秋霞5.8万元,而不能证明其欠黄秋霞5.8万元;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虽然名字是其签的,但该信用卡是其父亲的,车子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是其父亲。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于黄秋霞提交证据1、2、3、4三性均予以认定,证据5中的现金存款凭证有柏明军签字确认,可以与证据3相互印证,故对其证据目的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10月9日柏明军与黄秋霞登记结婚,2011年7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离婚。2013年6月20日,柏明军向黄秋霞借款5.8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并由柏明军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条今收到前妻黄秋霞人民币58000元整(伍万捌仟圆)用来买索纳塔(索8)汽车首付款,因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特写此证明。柏明军(手印)2013.6.20,”。2013年6月26日双方登记复婚,2014年10月15日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离婚。因上述借款发生在双方离婚期间,故未在第二次离婚调解中一并处理。后黄秋霞多次催要上述借款未果,现黄秋霞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柏明军以购买汽车为由向黄秋霞借款,并已出具相关条据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黄秋霞催要后,柏明军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黄秋霞要求柏明军归还借款5.8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柏明军辩称该5.8万元是黄秋霞归还的彩礼及欠款无证据证明,其辩称收条中的收款事由与本案无关联性无事实依据,其辩称该车辆属于其父亲所有,但其在现金存款凭条及相关单据上签字,可以认定其有使用现金购车的行为,故本院对柏明军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柏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黄秋霞借款5.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柏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洪钰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