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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国良与韩新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良,韩新旺,韩新立,韩付印,蔡兰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良,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韩新旺,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韩新立,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付印,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兰增,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良与被执行人韩新旺、韩新立、韩付印、蔡兰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国良与被执行人韩新立于2015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四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合计9600元,被执行人韩新立于2015年2月5日一次性支付给刘国良8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刘国良全部放弃;二、关于韩新立之父韩宪玉工资的事情双方概不追究。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韩新立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