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彭 丽审 判 员 江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日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