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慕玉霞与马升强、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玉霞,马升强,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78-2号原告慕玉霞。被告马升强。被告孙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慕玉霞诉被告马升强、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标的额为14万元,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马升强、孙海燕所有的银行存款以及被告马升强所有的对王其林的在茌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共计2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以汪新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号轿车一辆以及汪心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马升强所有的对王其林的在茌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7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邢 成审判员 肖凤芝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