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汉波与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波,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李汉波。被告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光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丛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波与被告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波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汉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剑平代理审判员 蔡 芬人民陪审员 王德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倪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