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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汉波与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波,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李汉波。被告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光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丛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波与被告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波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汉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剑平代理审判员  蔡 芬人民陪审员  王德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倪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