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锦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冷细勋与黄生林、聂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细勋,黄生林,聂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锦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冷细勋,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黄生林,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住上高县。被告:聂金莲,女,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住上高县,(与被告黄生林系夫妻关系)。原告冷细勋诉被告黄生林、聂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生林、聂金莲夫妇座落于上高县城建设南路,产权证号为3-2002-0031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冷细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生林、聂金莲座落于上高县城建设南路,产权证号为3-2002-0031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育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