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调确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秦久华、陈安和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久华,陈安和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159号申请人:秦久华,自由职业。申请人:陈安和,某会计事务所会计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秦久华、陈安和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秦久华与申请人陈安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秦久华现医疗费928元(已由陈安和垫付完毕);由申请人陈安和承担伤者秦久华的误工费2000元、衣物鞋子损失费300元等合计2300元;两车的损失费1330元均由陈安和承担;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