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发胜与李发建、李望梅、李发祥、李小敏、李莹、李爱云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胜,李发建,李望梅,李发祥,李小敏,李莹,李爱云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发胜,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李发建,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第三人李望梅,女,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第三人李发祥,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第三人李小敏,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第三人李莹,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第三人李爱云,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胜与被告李发建及第三人李望梅、李发祥、李小敏、李莹、李爱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胜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发建武汉市硚口区崇仁巷13号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5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发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发建武汉市硚口区崇仁巷13号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人民币5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