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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任自然、王攀等与范竹林、范晓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自然,王攀,王雅娜,范竹林,范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任自然,系死者王振林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攀,系死者王振林之子。申请执行人王雅娜,系死者王振林之女。被执行人范竹林。被执行人范晓峰,系范竹林次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范竹林、范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任自然、王攀、王雅娜人身赔偿金人民币1924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竹林、范晓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竹林、范晓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