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鑫与兰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兰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王鑫,男,3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兰新涛,男,汉族,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兰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420.00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修承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