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鑫与兰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兰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王鑫,男,3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兰新涛,男,汉族,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兰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420.00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修承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