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31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司法部(2014)司复函46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判决司法部限期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经审查,2014年8月12日,李帮君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司法部确认北京市司法局没有根据其投诉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调查处理,没有根据其投诉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过答复,没有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责违法。依法复议确认北京市司法局(2014)京司鉴不23号《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并撤销。2014年8月19日,司法部出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6号),内容为:“经审查,北京市司法局上述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行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设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司法部作为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已履行其法定职责而不受理李帮君的行政复议申请。李帮君不服起诉,应以北京市司法局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玄明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