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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正明,南通市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宋玉烽,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濮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