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和琴、李培刚、朱健铭、彭朝秀与熊国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和琴,李培刚,朱健铭,彭朝秀,熊国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33号原告朱和琴,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李培刚,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朱健铭,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彭朝秀,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熊国洪,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和琴、李培刚、朱健铭、彭朝秀与被告熊国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限额13.5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熊国洪登记于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诚信路宜都天成苑16幢1单元5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X002785**。本案查封限额为13.5万元。查封期间交由被告熊国洪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赠予、毁损该房屋,不得对该房屋设定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