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叶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强,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住所地上海市翔殷路800号。负责人孙颖浩,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34元,依法减半收取104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帅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雅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