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但广川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但广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98号罪犯但广川,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4)合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但广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但广川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但广川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但广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但广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