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谢文兴与詹林闽、黄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兴,詹林闽,黄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谢文兴,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詹林闽,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颖,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谢文兴与被告詹林闽、黄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义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文兴、被告詹林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28日被告詹林闽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人民币25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3%。上述借款,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詹林闽、黄颖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清偿借款。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俩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詹林闽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借条未约定利息,利息部分应予以驳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詹林闽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有被告詹林闽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借条中对利息未作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黄颖与詹林闽系夫妻关系,该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黄颖应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之责。被告提出利息部分予以驳回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被告黄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第、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林闽、黄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文兴连带偿还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6月28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文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俩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