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桥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民初字第21号原告:胡某。被告: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卢湜川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