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桂敏、张玉芝等与崔海利、高伟力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敏,张玉芝,田娜,田小金,崔海利,高伟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迁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桂敏。原告:张玉芝。原告:田娜。原告:田小金。委托代理人:孙荣平,迁西县太平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海利,1986年2月23日出。被告:高伟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中晓,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委托代理人:戴金彪,该公司职员。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18时许,田瑞臣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迁西县兴城镇薛家沟路段向东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崔海利驾驶冀B×××××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田瑞臣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24日,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瑞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崔崔海利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崔海利伤后住院治疗39天,开支医疗费102942.41元。2014年7月20日,田瑞臣死亡。原告张桂敏系田瑞臣妻子,张玉芝系田瑞臣母亲,田娜系田瑞臣女儿,田小金系田瑞臣儿子。被告崔海利系被告高立伟雇佣的司机。冀B×××××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张桂敏、张玉芝、田娜、田小金各项事故损失165000元。此款直接给付原告张桂敏账上(中国建设银行迁西县支行:6217000180011831371)。限调解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豆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