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飞与田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飞,田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冯飞,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学祥,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冯飞与被告田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飞与被告田学祥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冯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冯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交纳337.50元,由原告冯飞负担。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