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艾喜刚与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喜刚,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艾喜刚,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东站客运值班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绿荫小区60号4单元202室。被执行人苏军,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120号2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2014)外民一初字第1385号艾喜刚与苏军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喜刚申请执行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