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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艾喜刚与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喜刚,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艾喜刚,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东站客运值班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绿荫小区60号4单元202室。被执行人苏军,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120号2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2014)外民一初字第1385号艾喜刚与苏军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喜刚申请执行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