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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彬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俊辉,绰号“兵阿仔”),男,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汉族。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5日被行政罚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羁押,2014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4日1时30分许,周某(已判刑)和其老乡被告人刘某、陈某、李某某(后二人均另案)、��某飞(因证据不足不捕)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区英皇ING酒吧喝酒,隔壁卡座的一名男子以交朋友为由对周某等人所在卡座的一名女子进行骚扰。李某某上前阻止并与对方产生争执,继而持匕首与对方发生打斗,周某、刘某、陈某等人见状也上前帮忙。英皇ING酒吧保安李某态、邓某惠、董某国(又名董某军)、黄某玄、张某锭、农某某等人过来劝架,李某某、陈某等人又持匕首将多名保安刺伤,并胡乱打砸损毁英皇ING酒吧物品。期间,周某用拳脚踢打对方一名男子,随后被该名男子用一把摩托车车锁打伤头部,便用手捂住头部离开了酒吧,刘某继续持木椅子追打对方男子。经法医鉴定,李某态多次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邓某惠胸部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董某国左腿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某玄腿部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锭头部、左腿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农某某左臂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鉴定,英皇ING酒吧被打砸损毁物品一批(祥见被损毁物品清单),价值人民币2057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寻衅滋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造成财物损失20571元,并造成六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严重,造成六人轻微伤,有行政处罚劣迹,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以及���同乡周某(已判刑)、陈某、李某某(二人均另案)、李某飞(因证据不足不捕)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区英皇ING酒吧喝酒的过程中,坐在隔壁卡座的一名男子以交朋友为由对周某等人所在卡座的一名女子进行骚扰。李某某上前阻止时与对方产生争执,继而持匕首与对方发生打斗,周某、刘某、陈某等人见状也上前帮忙。英皇ING酒吧保安李某态、邓某惠、董某国、黄某玄、张某锭、农某某等人过来劝架,李某某、陈某等人又持匕首将多名保安刺伤,并胡乱打砸损毁英皇ING酒吧物品。期间,周某用拳脚踢打对方一名男子,随后被该名男子用一把摩托车车锁打伤头部,便用手捂住头部离开了酒吧,刘某继续持木椅子追打对方男子。经法医鉴定,李某态多次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邓某惠胸部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董某国左腿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某玄腿部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锭头部、左腿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农某某左臂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周某头部、左腕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鉴定,英皇ING酒吧被打砸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0571元。另查明,2014年5月27日,湖南省新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新宁县馨寓旅馆将被告人刘某抓获,2014年5月31日,湖南省新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被告人刘某移交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理。再查明,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因赌博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罚款2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接收单、监控视频光碟、辨认笔录、证人谭文东的证言、被害人董某军、黄某���、张某锭、邓某惠的陈述、同案犯周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4)0023号、0022号、0019号、0024号、0055号、0021号、00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结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财物损失20571元,并造成六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有赌博的劣迹,依法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与被告人刘某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伟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衍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