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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4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89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冠军。被执行人庞荣。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庞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做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庞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617.48元;二、被告庞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785元。被执行人庞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荣名下银行存款6904.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商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