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山市运输公司与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运输公司,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48号原告:江山市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爱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涌泉。被告: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运输公司与被告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运输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便于与被告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16元,减半收取134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58元,由原告江山市运输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亿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渊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