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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董云州,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1110511163。被告汪某某,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云州、被告汪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就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1997年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分别于1996年11月8日、1997年10月7日生育女孩黄某丽、男孩黄某斌,现两个小孩均外出务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脾气暴躁,二人在一起经常吵口,还曾因夫妻间的纠纷报警十余次。原告多次邀请亲友规劝被告,但没有效果。原告还于2002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原告自2014年正月初四离家至今,二人长时间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各二分之一。被告辩称,1、原、被告于1996年正月相识,举办婚礼、生育小孩及办理结婚证的情况属实;2、婚后双方性格合得来,关系还好,不会经常吵架,只是偶尔因原告赌博吵架,2014年正月开始,因原告赌博和有婚外情,夫妻感情才产生了裂痕,但是双方还有感情;3、生育的两个小孩都在外打工,有独立生活能力;4、原告曾于2004年2月9日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原告主动撤诉,自此二人感情一直很好;5、原告自2014年正月初四离开家中,从此未回家居住,我们从那时起分居至今;6、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发表了以下意见:1、婚后双方没有感情;2、原告没有婚外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1997年2月28日石城县龙岗乡民政所出具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于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登记结婚时间为1997年2月28日。被告质证后无异议,予以采信。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双方所生小孩黄某丽、黄某斌的出生情况:黄某丽,女;黄某斌,男。被告质证后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据以上举证、质证、证据评析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农历199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1月8日生育女孩黄某丽。1997年2月28日,原、被告在石城县龙岗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7日生育男孩黄某斌。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认可有坐落于石城县龙岗乡某村的房屋一幢(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砖混结构,两层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均认可的有41100,分别欠李某某6000元、赖某某5000元、黄某生3700元、廖某某9800元、赖某水3000元、张某飞1800元、李某艳3000元、赖某发1800元、黄某明800元、邓某发1000元、赖某星1000元、张某平2000元、赖某东5000元、张某林2600元。原告还主张欠王某的19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认为该款是原告为他人做事欠下的,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生育了两个小孩了,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蒋建能人民陪审员  陈远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光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