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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卢泽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39号申请人:卢泽涛,女,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2015年1月26日,申请人卢泽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对原告卢泽涛诉被告李晋守离婚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第4405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3第4405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2013第4405号判决书中卢泽涛与李晋守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全裕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