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邓时春与朱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时春,朱裕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邓时春。被告朱裕良。原告邓时春诉被告朱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敬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在本院王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时春和被告朱裕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时春诉称:原告从事饲料销售,自2009年起,一直向被告供应饲料,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4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还款。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34000元。被告朱裕良辩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欠原告234000元货款是事实。被告同意向原告归还该234000元欠款,但是被告现在尚欠银行贷款,无力归还,但是可以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曾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共计欠原告货款234000元。原告因向被告索要该欠款未果,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欠款23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裕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时春欠款234000元。案件受理费24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裕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亮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