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经法院调解后,夫妻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艺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璐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