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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丁见阳与陈继伟、李志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见阳,陈继伟,李志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90号原告:丁见阳,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被告:陈继伟,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志成,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罗磊,该公司的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明,该公司的员工。原告丁见阳诉被告陈继伟、李志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见阳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见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见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丁见阳负担(原告已交25元)。审判员  梁建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佩兰2 来自